嘉定区完成百草枯水剂停止销售的告知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产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在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的销售,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23日,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对辖区内全部农药经营企业发放了停止销售百草枯水剂的告知书,要求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全部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经销,并对剩余产品进行退货。
若发现农药经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后依旧经营百草枯水剂产品并造成后果的,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将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