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嘉定办理首例农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件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法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单位根据质量安全控制等方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嘉定区的某种植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电子台账销售记录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和7月22日销售的鸡毛菜产品均有部分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遂依法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电子台账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销售的840公斤空心菜产品,其中200公斤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并于10月1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权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固定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查处过程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积极协助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经过和提供相关材料,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具体如下: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典型意义
(一)通过行政处罚惩戒违法行为,树立典型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农业农村部自2019年起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并于2021年更名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始实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者、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农村部门四类主体在该项制度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本案是嘉定区办理的首例农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产品无法有效追溯,从而形成监管盲区,通过行政处罚,惩戒了违法行为,有效树立了典型,逐步规范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通过行政处罚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这是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体现的核心内涵。实施这项制度,就是要求生产者长期坚持,成风化俗,将质量安全自我管控转化为行为规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以案释法,让农产品生产者不断加深对于制度的认识,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所有生产者,让制度的实施入脑入心,逐步从他律转变为自律,共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