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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开展《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2-09-07 15:45:23 点击数: 来源:畜牧水产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更好维护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区农业农村委到水产养殖场、相关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开展《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普法宣传,以法治力量保障水产品源头安全,为确保我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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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印制《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宣传资料

《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办法》指出,本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消费者、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水产品追溯信息。

《办法》指出,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包括:水产苗种来源信息;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水产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信息;水产品收获、捕捞日期;上市销售水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上市销售水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农兽药残留检测等信息;其他需要上传的信息。

《办法》明确,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水产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假劣、停用水产投入品以及其他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水产投入品和其他物质,或者违反兽药休药期规定使用水产投入品;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性饵料;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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