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公布202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今年是农业农村部部署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收官之年,嘉定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聚焦问题农产品,重点解决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
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公布202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李某春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对当事人种植的已上市销售的韭黄进行监督抽查,共抽检韭黄样品1批次,经检测,所检项目辛硫磷检验检测结果为:4.29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
2024年3月6日,本委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嘉农(农安)检告[2024]4号)及检验检测报告。同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24年3月14日,本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固定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种植涉案韭黄占0.5亩。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对种植的涉案韭黄使用了农药产品辛硫磷(农药登记证号:PD******269),随后当事人开始上市销售涉案韭黄。截至案发,涉案批次韭黄已全部售完,销量为65公斤,销售价格为36元/公斤。综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黄的总金额为2340元。因韭黄属鲜食产品,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本委调查取证期间积极协助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经过和提供相关资料,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典型意义:
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其中治理的重点品种“三棵菜”包含韭菜,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围绕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同时也是普法宣传的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农产品生产者不断提高学法守法的意识,逐步从他律转变为自律,共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