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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规范用种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16:37:04

各水稻生产经营主体:

优良品种是农业科技的核心载体,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是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按照水稻主导品种推介目录选种优良品种,是提高统防统治效果,推动水稻产业绿色高产高效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的重要抓手。

根据《种子法》、《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水稻主导品种推介目录>的通知》(沪农技〔2024〕22号)、《关于印发<嘉定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农委〔2021〕73号)及《关于促进本区水稻主导品种推广应用的通知》(嘉农技〔2024〕05号)精神,结合我区水稻生产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告知:        

一、自主选购主导品种

各水稻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2025年嘉定区水稻主导品种推介目录》以及种植习惯,自主选购目录内品种进行种植,避免因盲目选种影响统防统治效果,产生经济损失。同时,特别提醒各水稻生产经营主体,应吸取往年经验教训,避免种植不符合本市市场导向、用肥量高、影响农田环境的水稻品种。

二、杜绝不规范用种

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主要是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突显政策导向和绩效,助力产业发展、优化产品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资源环境。水稻生产经营主体全额享受政策扶持,规范用种是前提,要尽力避免负面清单所列的生产经营行为。针对不规范用种,2025年确定如下几种情形:

1、种植未审定或未在上海引种备案的水稻品种(由市、区农业部门统一安排的试验试种品种除外);

2、从外省市引进水稻品种,但不具备调运检疫手续的;

3、选择主导品种推介目录外的水稻品种,但未纳入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实施;

4、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水稻生产经营主体,存在自繁自用水稻种子情形。(最高司法解释已界定,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构成侵权。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属于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农民范围。)

 

水稻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规范用种。针对不规范用种行为,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主动如实提供用种信息,保留好相关购销单据(凭证)或证明文件,以备核查。

特此告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2024年11月

(技术指导咨询电话:021-69902543)

(检疫调运咨询电话:021-69902565)


来源:农技中心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