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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嘉定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6 16:47:13 点击数: 来源:综合发展科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5〕158号)等要求,现将2025年本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规范运行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2025年全区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290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1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8个,服务中心1个。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采取主体自主申报、审核遴选,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对于农民合作社,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品牌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等所需的设施设备。对于家庭农场,重点聚焦现代耕作制度试点镇域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支持其提升运行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能级,加强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集成应用,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促进耕作制度创新。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农民合作社的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家庭农场的奖补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用于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项目申报、信息服务、年报指导等辅导服务支出,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共性需求,构建由“服务中心+辅导员”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服务中心建设单个项目50万元。

三、支持对象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支持对象要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及以上,且按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经营年报纳入重点监测名录库;家庭农场应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按时报送经营年报。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流转合同应通过市土地承包管理系统网签或备案,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承接主体,应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及以上,其中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要求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流程。各涉农镇要指导基层做好主体申报、遴选和初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交项目申报书,相关涉农镇初审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审、批复和验收等工作。今年拟于7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立项评审, 10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11 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涉农镇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主体资格条件,落实信息公开,规范资金使用。项目资金应避免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不得用于购买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税费、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对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相关涉农镇要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加快执行进度,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监控。受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应通过经营年报,反映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

申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及其他文本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条件和优势、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绩效目标等,并提供相应设备和设施建设的询价证明。

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需在封面等加盖公章,并报送材料的彩色电子扫描版,各镇将上述材料,及文件、汇总表于6月27日下班前送综合发展科。

联系人:朱老师,69989863

附件: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补项目汇总表、申报书(加镇).docx


                         

 

                              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综合发展科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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