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鼓励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嘉定区出台《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该意见分为补贴条件、补贴原则、补贴标准、申请受理、补贴的审核以及其他等六个部分。
(一)补贴条件。1.申请补贴人员应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并正常参加职保或城乡居保。2.本区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三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补贴人员:(1)在本区农业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劳务关系一年以上的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3)在本区经营家庭农场,通过年度考核的家庭农场经营者。3.申请补贴人员应持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或者高素质农民培训证书。
(二)补贴原则。贯彻“自愿参保、先参保后补贴”和“谁缴金谁享受补贴”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1.农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职保的,参保补贴由农业企业享受。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90%。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集体方式参加灵活就业职保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90%。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业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依照当年度的实际缴费金额予以补贴。
3.一户家庭农场只能有一人享受参保补贴。家庭农场参加职保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90%。家庭农场参加城乡居保的,依照当年度的实际缴费金额予以补贴。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保补贴不得与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以及市级就业岗位和参保补贴等相关补贴重复享受。
(四)申请受理。参保补贴实行事后申请的方式,即当年度参加职保或城乡居保后,次年再申请参保补贴。申请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镇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补贴的审核。各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区人社局和区农业农村委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审核工作。
三、政策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农委规〔2020〕5号)同时作废。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图读懂】《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叁保补贴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