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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5-14 15:46:10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房是农村村民的重要财产,承裁着广大农村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因此,我们汇集了各方关于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形成了《农村宅基地及农户建房政策问答》第四部分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希望能够对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有所帮助。

1、政府是否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2、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有什么要求?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4、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

三是社会企业。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可以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来源:农经站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