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1000-2018-01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文 号: 嘉农委〔2018〕6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8〕64号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农委、市规土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通知》(沪农委〔2018〕27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上来,统一到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

各街镇所有现状设施农用地为本次清理整治范围,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各街镇要早动员、早部署,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一)排查清理

1.镇级开展全面排查。9月30日前,各街镇要全面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清理自查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逐个入园入棚检查、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情况,排查设施农业用地中的各类问题。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各街镇统计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报送区农委,同时抄报区规土局。

2.区级进行督促指导、核实汇总。10月10日前,对镇级自查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镇级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汇总各街镇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并报送市农委、市规土局。

(二)集中整治

各街镇要切实采取严厉措施集中整治,确保恢复农地农用状态。

1.制定整改方案。11月13日前,各街镇要制定整改方案,对在农业园区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整改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要明确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

2.集中查处整治。12月7日前,各街镇要按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逐个整改:对符合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的,按规定进行备案后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其中,尚未备案的项目可按照硬化部分重新认定设施农用地面积;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的,按照“拆除、保留、转性”三种方式处置。各街镇要报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情况报告(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及阶段性整治成果)。

3.上报整治情况。12月14日前,完成本区专项行动阶段性整治情况报告并报送市农委、市规土局。

(三)严格依法惩治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区规土局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涉嫌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做好相关案件的移送工作。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部门和规土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对本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成果进行全面总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信息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多种措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反弹”、“回潮”。要建立健全发现、执法联动机制,农业部门要建立发现机制,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项目,并移送土地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法查处设施农用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和市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本区有关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本区成立“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委、区规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农委、区规土局、区监察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指导各街镇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向市农委、市规土局报告。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承担日常工作。各街镇也要加强本次专项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清理排查与集中整治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街镇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镇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制度和督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街镇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各街镇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任务安排、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把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将专项行动纳入各街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施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街镇要按照要求,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二向区农委报告进展情况,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介质,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对清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通过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查处到位,适时通过媒体曝光,保持舆论高压态势,为清理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区设立“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

021-39989126。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样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样表)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附件1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样表)
报送单位:         







单位:个、亩
总计设施农业情况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面积
小计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其他小计Ⅰ类Ⅱ类Ⅲ类其他耕地其中      基本农田
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个数面积























注: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样表)
报送单位: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占地  面积建设地点土地流转起止时间棚数建设主体始建  时间违规   性质违规面积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主体名称建设总投资其中享受财政补助占用耕地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中央市级区级镇级



*镇*村*年*月   -             *年*月






*年*月Ⅰ、Ⅱ、Ⅲ、其他








































































































注1. 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 个棚,视为1 个项目,在一行填写。
注2. 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