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1000-2019-008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19年10月25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19〕9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9〕95号关于印发《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及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机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沪农委规﹝2019﹞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5日
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享受中央、市或区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所购置农业机械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补贴农机主要有:动力机械(拖拉机)、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等)、 收获后处理机械(烘干机及其配套等)耕整地机械(各类旋耕机、犁、耙等)、种植施肥机械(插秧机、直播机等)、田间管理机械、蔬菜机械等市农业农村委规定的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以及区农业农村委规定的可享受区级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二条 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加强补贴农机的管理并建立补贴农机档案。
第三条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本辖区补贴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农机的管理,建立补贴农机管理档案。
第二章 补贴农机购置
第四条 购机组织(个人)依据当年的农业生产需要填报补贴农机购置需求,经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购置。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嘉定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范补贴农机购置的流程及相关要求,针对主推机型实施定额补贴,中央、市、区财政累计补贴比例约80%。
第五条 对于部分能够解决本区农业生产薄弱环节而尚未纳入市级补贴范围的机具,经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纳入补贴目录。
第三章 补贴农机使用
第六条 购机组织(个人)应确保农机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农机作业资质,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 牌证管理类的补贴农机购置后,购机组织(个人)应当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行驶作业,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作业。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使用组织(个人)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补贴农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认真填写农业机械维护保养手册。
第九条 补贴农机应当接受区农机管理部门的检查,购机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
第十条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镇农时的作业进度统一调配,提高补贴农机的使用效率。区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区农业生产以及农机作业情况对补贴农机进行统筹调度。
第十一条 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不影响本区作业的情况下,需跨区作业的,应当报请区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跨区作业手续。
第十二条 购机组织(个人)应确保机具的唯一性标识(发动机号、机身编号)完好无损,因客观原因导致标识变更或无法识别的,应及时向区农机监理部门报备,并通知区农机管理部门。
第四章 补贴农机处置
第十三条 享受市级、区级补贴资金的农业机械使用满5年,符合条件需进行处置的,报区农机管理部门按规定流程处理,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嘉定区补贴农机处置实施细则》规范补贴农机的处置工作。对于未满使用年限、经过维修能达到正常使用技术状态的机械,不得长期闲置。购机组织(个人)在补贴农机购置、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拆解组装、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的,一旦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将予严厉查处:
(一)购机组织(个人)3年内不得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
(三)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规主体终身不得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并取消相关或全部农业综合补贴。
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当报废。
第十五条 购机组织(个人)因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或其它原因导致补贴农机闲置且该农机具又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处置的,经镇、区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可按照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等异动登记手续。
第五章 农机服务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农机服务组织需规范内部管理、力求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本区农业生产,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嘉定区规范农机服务组织发展考核实施细则》鼓励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并确定考核方式及考核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嘉农委〔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定区补贴农机处置实施细则》
附件:
嘉定区补贴农机处置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补贴农机处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我区补贴农机处置工作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三、处置对象。凡已满使用年限的牌证管理类的补贴农机以及插秧机、穴播机、植保车、烘干机等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未实行牌证管理类的补贴农机,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其余补贴农机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自行规范处置,并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报备。
四、农机处置申请与初审。需处置机具的所有人提出申请,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依处置农机的类型填写《牌证管理类农机处置申请表》或《其它农业机械处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上的所有信息应填写完整、详细。对于牌证管理类农机,还须提供完成注销、过户/转籍所需的材料。
(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对提报的材料及申请处置的机具审查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
(三)区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五、处置机具的停放与评定。
(一)机具的停放。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处置的农机数量和类型委托第三方负责待处置机具的集中停放与管理。
(二)机具的审核。区农机管理部门需组织专家对待处置机具进行现场审核确定是否处置。
六、处置机具的处理。对核准处置的农机,区农机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以出售的方式处理。对于出售的需过户/转籍的牌证管理类机具,购机者须提供过户/转籍所需的材料与原机主进行机具所有权的转移;对于需注销的牌证管理类机具,由原机主完成该机具的注销手续。
七、补贴额度的调整。机主须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供妥善处置农机的证明,牌证管理类机具还需提供注销、过户或转籍证明,区农机管理部门以此作为调整补贴农机购置额度的依据。
八、处置款的分配。机具处置所得收入的自筹部分按购机时出资比例返还机具原所有人,其余部分在扣除委托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后上交区财政局。
九、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表
牌证管理类农机处置申请表
编号:
所有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
住所地址 | ||||
身份证明 | 身份证号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机具型号 | 机具类别 | |||
发动机号 | 机身底盘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登记日期 | ||||
申 请 处 置 原 因 |
□满使用年限
□丧失使用功能,无法修复
□其它原因,请作说明:
申请处置方式:□注销 □过户/转籍
注:在选定的□处划“√”,其它□处划“╳”。
本人承诺已知晓《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及《嘉定区补贴农机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如违反以上文件的规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所有人签名(盖章):
日 期: | |||
所属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 | |||
区农机 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机具所有人、所属镇农业服务中心、区农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其它农业机械处置申请表
编号:
所有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
住所地址 | ||||
身份证明 | 身份证号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机具型号 | 机具类别 | |||
发动机/机身底盘号 | ||||
出厂日期 | ||||
申 请 处 置 原 因 |
□满使用年限
□丧失使用功能,无法修复
□其它原因,请作说明:
注:在选定的□处划“√”,其它□处划“╳”。
本人承诺已知晓《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及《嘉定区补贴农机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如违反以上文件的规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所有人签名(盖章):
日 期:
| |||
所属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 | |||
区农机 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机具所有人、所属镇农业服务中心、区农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