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3000-2019-001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文 号: 嘉农委〔2019〕9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9〕96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我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现将《嘉定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


嘉定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沪委发﹝2018﹞35号)、《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和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农委﹝2019﹞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区)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大配套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即原村庄改造)项目、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及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的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工作考核”方式管理,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原则如下:

(一)规划先行,分类实施。以乡村规划为指导,分类推进项目建设,重点保障乡村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任务。

(二)夯实基础,体现特色。将夯实乡村发展基础、增进村民福祉作为首要任务,注重村容风貌塑造,彰显地域特色。

(三)统筹整合,提高效力。加强涉农资金统筹,强化镇(嘉定工业区,以下简称镇)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作,促进各方资金、政策、项目聚焦整合。

(四)加强监督,重视绩效。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办,根据市(区)级工作计划或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本区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向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相关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清单,组织落实项目申报、预算、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制定本部门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并做好上报备案等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

镇政府(管委会,下简称镇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市(区)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申报、送审、实施、审价、审计、自查等工作,将资金使用情况等台账资料报区职能部门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方式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重点聚焦乡村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庄(自然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乡村风貌提升等项目的补助。

第六条 美丽乡村大配套项目包括农村道路(村主路、村支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天然气建设、河道综合整治、电力通讯设施建设等。按照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大配套项目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市财政资金的支持。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包括规划保留村庄宅间路建设、绿化景观、公共卫生及垃圾处理、宅前屋后环境整治等,以及标准卫生室、事务受理室、文化活动室、为民服务站、生活便利店、小型村民活动场所、健身场地、休闲绿地、公共停车场地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配置标准参照《上海市乡村规划导则》)。财政补贴标准为3万元/户,其中,1万元/户可由区、镇统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财政补贴中,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为1.2万元/户,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为1.8万元/户。其中,需区级财政配套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江桥、安亭、马陆(嘉定新城)、南翔,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嘉定工业区,区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外冈、徐行、华亭镇,区级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

第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中,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区对镇转移支付中安排,当年预拨资金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量的70%,剩余资金待项目完成审价审计、归档材料齐全、经验收合格后清算。

第八条 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按照3000万元/村对相关镇给予财政奖补,其中市级财政奖补2000万元,区级财政奖补1000万元,在区对镇转移支付中安排,由各镇统筹使用。

对列入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计划的镇,市级财政按照每村1000万元预拨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含区级)根据考核结果清算。考核未通过的,预拨资金在区对镇的转移支付中扣回。

第九条 对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含已获评),按照300万元/村对相关镇给予财政奖补,其中市级财政奖补200万元,区级财政奖补100万元,在区对镇转移支付中安排,由各镇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实行项目库管理。镇政府、村委会根据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要求,与项目职能部门充分对接并予确认,排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任务,做好资金预算,开展项目库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每年7月15日前,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及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镇申报意向,进行区级联审,明确下年度项目库,需实施项目分别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十二条 通过区级部门联审后,项目实施程序:

美丽乡村大配套项目,由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组织申报、评审等,镇政府作为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和实施项目建设,并将下一年度工作任务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镇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在征求村民同意的基础上,会同村委会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作为下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任务,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由各镇政府作为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和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任务经区审批同意、市有关部门备案后,区、镇分别安排政府财政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办按照市级部门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区级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下达至各镇政府作为乡村振兴年度考核依据。

镇政府根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等工作,其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区级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将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区对镇转移支付分配方案同步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镇政府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必须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理、施工合同、资金预决算、审计审价等。区农业农村委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项目,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监理、资金预决算、审价审计等相关手续必须规范,并做好台账,资料文书完整归档。其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信息,按规定录入上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前,应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和建议,通过一事一议程序后再开工实施。

第十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要及时在区监管平台和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镇政府根据下发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结合本镇工作执行情况,每月向区乡村振兴办上报实施进度,区乡村振兴办要适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

镇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分两次对本镇年度资金使用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报送至区乡村振兴办。

第二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进行项目总结验收及绩效评价,其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及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