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1000-2019-01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文 号: 嘉农委〔2019〕10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9〕102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

根据《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农委〔2019〕93号)有关要求,现将《嘉定区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嘉定区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上海市第七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农委〔2018〕113号)的有关要求,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是推进我区化肥减量增效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嘉定区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和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对嘉定区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及经济作物(不包括果树),且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的农业生产组织(农户)。

二、补贴标准

(一)商品有机肥

在年度推广补贴额度内,对粉状商品有机肥补贴350元/吨,水稻机插秧育秧基质补贴600元/吨。根据不同土壤特点和作物营养需求,商品有机肥推荐用量标准为:粮食不超过500公斤/亩,蔬菜和经济作物(不包括果树)不超过1000公斤/亩;水稻机插秧育秧使用具有上海企业标准(Q/VDAO 1-2012)的育秧基质,亩用量为70-80公斤。

(二)专用配方肥

1.粮食、蔬菜、经济作物专用掺混肥和复混肥

在年度推广补贴额度内,对粮食、蔬菜、经济作物(不包括果树)专用掺混肥和复混肥补贴500元/吨,缓释掺混肥补贴1500元/吨。根据不同土壤特点和作物营养需求,亩用量为25-40公斤。

2.水稻专用水溶肥

 在年度推广额度内,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和用量,对水稻专用水溶肥(大量元素、微量元素)补贴25元/亩。要求水稻专用水溶肥(大量元素)+水稻专用水溶肥(微量元素)组合使用,水稻专用水溶肥(大量元素)亩用量1000克,水稻专用水溶肥(微量元素)亩用量120克。

三、工作要求

(一)推广应用

1、计划分解

按照年度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的推广补贴额度,在各镇申报基础上,区农技中心结合各镇种植业面积和绿色认证情况进行平衡汇总,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核定各镇年度推广补贴数量。对区农技中心所属哈密瓜基地实行计划单列。

2、确定供货企业

商品有机肥:农业生产组织(农户)根据上海市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公布的“上海市有机肥料推广供货企业推荐名单”,自主选择供货企业。

专用配方肥:农业生产组织(农户)根据上海市土壤肥料学会公布的“上海市配方肥料供货企业推荐名单”,自主选择供货企业。

3、农企对接

区镇农业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搭建供需平台,积极开展农企产销对接服务工作,为农业生产组织(农户)提供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信息,组织用户与供货企业进行洽谈,签订产销协议,并做好备案。

4、供货程序

各农业生产组织(农户)在实际用货前依据产销协议,向所在镇农业部门上报实际要货数量、日期、送货地点及供货厂家等,由镇农业部门土肥员负责联系生产厂家,肥料送达时农业生产组织(农户)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验货签收,付清自负货款,并收取付款单据,结余货款由财政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后与肥料供货企业结算。各镇应严格按照区农技中心所核定的推广数量内供货。及时做好有关台账记录,于每月5日前将截至当月的实际推广数量及供货厂家以月报形式上报区农技中心审核汇总。

5、资金管理

各镇农业部门会同有关村委会对本年度本区域内农业生产组织(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进行审核,并经村级公示后于10月底前上报区农技中心,由镇农业部门推荐一家或多家管理规范、经营完善的农业生产组织为代表,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该组织的账户,并由该组织代表其它用户单位与肥料供货企业结清货款;或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用户单位的帐户,并由各用户单位与肥料供货企业结清货款。区农技中心对各镇推广数量统一汇总核定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6、加强技术指导

区、镇农技推广部门要做好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的推广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粮食绿色生产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中的示范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和印发技术资料,重点突出使用技术和配套栽培技术,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科学合理用肥,提高推广应用效果。

(二) 质量监管  

1、产品质量标准

商品有机肥质量指标符合农业部标准《有机肥料》(NY 525-2012)。

专用掺混肥和复混肥质量指标要符合掺混肥料(BB肥)国家标准(GB 21633-2008)、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 15063-2009)规定要求。

水稻专用水溶肥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化工行业标准《水溶性肥料》(HG/T4365-2012)。

2、强化产品质量抽检

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配合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做好对本区范围内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生产企业的质量定期检测,每年检测次数2-4次,并将结果作为考评依据。同时不定期对供肥企业产品质量加强飞行抽检和市场抽检。

3、不合格产品处理

对常规指标,市抽检一次不合格企业,限期处理已售和未售的不合格产品,整改合格前不得再售,直至验收通过后方能恢复供货;年内遇二次不合格企业,必须停止供货,取消第二年的补贴商品有机肥或专用配方肥供货企业资质,同时要求妥善处理好对农户的赔(补)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质量纠纷。对重金属指标,按市对不合格企业要求进行处理。

4、强化企业自律行为

一是强化企业产品质量自检,生产企业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肥料进行质量自检;二是督促企业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实行规范管理和实施质量追溯制度;三是入围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所提供产品符合有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 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确保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和推广工作有序开展。区农业农村委成立由分管主任为组长,区农技中心、种植业与农机办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制定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标准,推广计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要做到多方协调,加强质量监管和市场执法。同时要求各镇组建相应工作小组,落实专人,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各镇农业部门加强收货审核,督促做好村级公示,并做好登记造册、档案保存等,配合做好市、区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资金使用纳入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考核,确保实效

区、镇农业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通报推广使用情况。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执行单位的督查和日常检查,把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工作做好、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