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1000-2019-007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19年10月25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19〕9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9〕94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
为进一步推进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提升发展质量,现将《嘉定区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5日
嘉定区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
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有关要求,嘉定区将以“稳定规模、提升水平、优化结构、增加活力”为方向,继续推进实施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通过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本地农民收入,解决本地务农后继乏人的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保持我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现有面积规模不减小,进一步畅通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家庭农场整体年龄结构和文化水平,推进持证经营,提升家庭农场活力,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促进农村就业创业,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粮食生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本地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专业化粮食生产,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发展需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含具有镇保土地流转资格的镇属企业等,以下统称村委会)统一流转,组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聘用短期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家庭农场土地规模以150亩左右为宜,原则上不低于100亩、不超过250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经营规模。
如因客观因素导致申报经营面积低于100亩或超过250亩,需予以说明。
三、准入、申请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原则上是本村户籍家庭,常年务农人员1人以上;如本村户籍家庭无意愿,申请范围可扩大至本镇或本区户籍家庭。
二是新申请组建家庭农场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小于55周岁,优先发展具有较高学历的年轻人。
三是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相应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通过培训能熟练使用农机具。新申请组建家庭农场的人员须持有农机驾驶执照和《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原则上2020年后所有家庭农场主均须持证经营)。
四是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完成全年农业生产活动。
(二)制定标准
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镇家庭农场实施细则,明确申请资格、评定程序等事项。各村委会采取发放书面告知书或张贴公示等方式,告知本村村民。
(三)申请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家庭农场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根据本镇家庭农场实施细则,对提出申请的家庭逐一进行资格审核。
3.遴选评定。村委会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新申请家庭农场进行遴选评定,评定小组成员可以由各级农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4.公示签约。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确定后,必须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与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家庭农场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年限、流转价格等内容,并在镇农业部门备案。
(四)退出机制
建立考核退出和条件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
1.考核退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和以后的申请资格:
⑴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
⑵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转包、转租等行为。
⑶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包含但不限于大田秸秆焚烧、违规用种、使用违禁农药等)行为。
⑷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条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超过60周岁,应逐步纳入退出序列,各村委会应根据本地家庭农场申请排队情况制定退出计划。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超过65周岁应退出经营。
四、相关政策
(一)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不低于700元/亩/年,保障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和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益。
(二)对就业年龄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实施就业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申请成功的家庭农场统筹安排成块成方、灌排便利的优质地块,对家庭农场经营地块较集中的区域优先安排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技部门优先对家庭农场提供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实行“大机专业化、小机家庭化”的农机服务模式。由各镇、村协调本地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农机作业服务。
(五)鼓励家庭农场申请绿色认证、争创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延伸产业链进行品牌化经营。
(六)针对家庭农场所在村委会: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给予300元/亩/年的管理补贴。考核组织发动、日常管理等工作,最高给予100元/亩/年的考核性奖励。
(七)针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考核生产经营、田间管理、签约履约等情况,最高给予50元/亩/年的考核性奖励。
(八)针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考核服务质量及作业质量,最高给予50元/亩/年的考核性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家庭农场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切实组织推进。
(二)实施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
各镇、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破解难题,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条件。对将土地简单分包给散户种植、疏于管理的村重点推进家庭农场建设,着力提高本地务农人员收入;对现有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鼓励合作社中本地成员种植,逐步削减外来人员以“包清工”形式的种植面积,以满足本地家庭农场的种粮需求;完善“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经营”的方式,鼓励合作社退出种植经营环节,加强和提升专业化服务和市场化经营水平。
(三)落实考核性奖励,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考核工作,各镇每年对各村家庭农场推进管理情况、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各镇、村每年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做好配套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抓好农业服务是确保家庭农场顺利推进和经营水平提升的关键。区、镇农业部门和村委会、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注重农机耕作、植保统防、农技指导等环节的配套服务,加强协调沟通和现场指导,切实解决好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农机驾照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其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本区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
六、资金来源
家庭农场的各项补贴、考核性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进行统一核算、管理。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村委会考核和奖励办法
2.家庭农场考核和奖励办法
3.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考核和奖励办法
附件1
村委会考核和奖励办法
为调动村委会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性,保障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管理经营水平,根据《嘉定区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家庭农场所在村委会。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村委会推进家庭农场的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村委会作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区、镇家庭农场实施意见规定,做好本村家庭农场的宣传、发动、审核、评定、公示、签约等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10分)。
2.当年认定面积基本与上年度认定面积基本持平。(10分)
3.对本村家庭农场实施管理:监督家庭农场经营者直接参加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常年雇用劳动力(10分);监督家庭农场经营者严格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0分)。
4.对本村家庭农场开展年度考核,严格执行退出机制,维护家庭农场的健康有序发展(20分)。
5.指导家庭农场安排种植茬口,做好农田设施维护,并协调好粮食销售工作(10分)。
6.协调就近、有服务能力的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与本村家庭农场签订农机作业服务协议,做好对本村家庭农场的农机服务,特别是“三夏”“三秋”农机作业和烘干保障(10分)。
7.组织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各级农技、农机培训,并对接受培训情况造册记录(10分)。
8.做好家庭农场经营情况数据统计上报和资料整理工作(10分)。
按以上标准对村委会各项考核指标打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考核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奖励100元/亩;70分(含)--80分,奖励90元/亩;60分(含)--70分,奖励80元/亩;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奖励。考核性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组建家庭农场、加强管理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1月底,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各村家庭农场组织推进、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以书面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家庭农场经营者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和奖励标准在村内公示,并由各村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考核资料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各村考核结果和家庭农场经营面积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由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上报材料核定、汇总,并核算考核奖励资金,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
附件2
家庭农场考核和奖励办法
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完善家庭农场考核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机制,保障我区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嘉定区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我区家庭农场新一轮考核和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由村委会审核并经评审小组遴选评定,经区农业农村委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共同认定的家庭农场。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家庭农场应当执行好上级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接受农业技术服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村委会的日常管理,切实履行家庭农场生产管理责任,提升经营水平。
家庭农场考核内容为:茬口安排、适时收种、规范用种、安全用药、科学用肥、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机械化率、秸秆还田、生产管理、其他事项等十个方面,考核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茬口安排(10分):按区、镇农业部门要求合理安排种植茬口。
(二)适时收种(10分):按区、镇农业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到适时收、种。
(三)规范用种(10分):可选用市、区优质水稻品种推荐目录上的水稻品种自主种植。如需引种推荐目录外的水稻品种须向区种子管理部门申报、审核(检疫),经同意备案后,方可种植。否则属违规用种。
(四)安全用药(10分):按照区植保部门病虫简报安全用药,提高防治质量,重视“杂草稻”防除,做到田间无明显病、虫、草害发生。严禁使用违禁农药。
(五)科学用肥(10):按照区农技部门要求实行化肥减量施用,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水稻专用配方肥。
(六)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10分):每次病虫防治结束及施肥后及时做好包装废弃物回收,做到田间无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
(七)机械化率(10分):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5%以上。
(八)秸秆还田(10分):稻秸秆全部还田或综合利用。
(九)生产管理(10分):各项管理措施到位,绿肥、水稻苗情长势较好,深耕晒垡按时完成并达到质量要求。场容场貌、沟系、田埂整洁;农资、农药、农机摆放整齐。
(十)其他事项(10分):田间管理和经营档案完善;服从村委会日常管理;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农机驾驶员培训等。
按以上标准对家庭农场各项考核指标打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家庭农场按考核得分享受相应奖励:90分(含)以上的,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奖励50元/亩;80分(含)--90分的,奖励45元/亩;70分(含)--80分的,奖励40元/亩;60(含)--70分的,奖励30元/亩;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取消家庭农场经营资格。
若家庭农场在本年度内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和以后的申请资格,并不再进行考核评分,不予奖励: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转包、转租等行为;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如大田秸秆焚烧、违规用种、使用违禁农药等)行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考核时间和办法
考核以现场检查和会议汇报相结合,现场检查在每年10月中旬进行,对水稻生产进行检查,包括茬口安排,适时收种,规范用种,机械化种植率,水稻生产管理,病、虫、草防治,农业废弃物收集回收,田容田貌等情况,并对水稻进行测产。会议汇报在每年11月下旬进行,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委会组织,家庭农场汇报当年生产管理情况,包括种植面积、茬口安排、适时收种、农资农机使用、雇工使用、成本收益、机械化种植率、秸秆还田、水稻田间管理和粮食销售情况等。
四、考核程序
(一)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与村委会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本村内家庭农场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村委会将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考核结果和奖励标准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家庭农场主对各自的经营面积和考核结果签字确认。考核资料由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三)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各村家庭农场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由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上报材料核定、汇总,并核算考核奖励资金,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