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9000-2019-014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19年10月31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19〕11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9〕112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补贴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区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6〕22号)的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补贴办法》《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嘉定区农业科技人才补贴办法》和《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培育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补贴办法
2.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嘉定区农业科技人才补贴办法
4.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培育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
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进和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着力提升农业科技型企业对农业科技和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嘉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二条 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的农业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标准
1.对首次认定为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作为科技经费补助,重点支持其研发条件的改善。
2.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贴息期限为一年之内,贴息周期从每年1月至12月止。贴息比例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
3.对农业科技型企业主持国家级科研攻关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贴20万元;市级的给予补贴10万元。
4.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参加由国家农业部主办,市农委统一组织的涉农方面的展示洽谈会,给予全额补助展位费。
5.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品牌建设、都市现代农业等方面获奖的,补贴内容及标准参照《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执行,并纳入“小巨人计划”奖励。
6.对农业科技型企业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等人才激励政策,参照《嘉定区农业科技人才奖励办法》执行。
7.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补贴费用,列入区本级财政支出。
第四章 补贴申报
第四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应及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企业盖章的补贴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认定
第六条 按照《关于嘉定区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成立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相关责任义务
第七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在我区有偷、逃、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补贴。
第八条 对于农业科技型企业享受补贴后,五年内不能申请办理外迁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扶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建立我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制度,推动我区都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是指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特色农产品和规模化养殖等农业种养殖企业,以及涉及农业土壤检测和修复,农业用水洁净,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农产品加工、贮藏、包装、保鲜,农业设备设施的制造等农业二、三产科技型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第三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价,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研发投入核算制度;
2.企业内部有研发机构或与科研院校有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或具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
3.主导产品具有知识产权或其正在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成果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6.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发生。
7.企业对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截止为6月30日,认定时间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单位,须如实填报《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获奖证书或有关产品鉴定书或评审结论复印件;
3.与有关科研单位、院校长期合作的合同或技术人员聘请书复印件;
4.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研发费用情况表;
6.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
第八条 申报人填写好申报材料后,一式五份,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按照《关于嘉定区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经评审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区政府撤销其资格,企业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农业科技型企业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采取其它非法手段骗取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信用问题,一经查实,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撤销,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歇业、迁移等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嘉定区农业科技人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留住、培育农业科技人才,推动“人才强农”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二条 在嘉定区涉农系统就业、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从事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的体制内、外农业科技人才。包含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农业生产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体制内农业科技人才是指区属事业单位和镇属事业单位内由区编制委员会核准编制额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招录、区(镇)财政供养的编制内农业科技人才。
第四条 体制外农业科技人才是指与注册在本区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科研院所(体制外)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或在区、镇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外农业科技人才。
第三章 农业岗位补贴
第五条 对体制外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在现单位任职满3年以上的农业科技人才,实施农业岗位补贴。
第六条 农业岗位补贴采取年申报制方式发放。每年1季度,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凭用工合同、社保缴纳通知书、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申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对象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申报上一年度农业岗位补贴。
第七条 对申报并获批准的农业科技人才每人每年发放农业岗位补贴12000元。
第八条 农业岗位补贴所需经费在区财政经费内统筹,列入农业农村委员会年度预算。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汇入申报并获批准对象个人帐户。
第四章 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
第九条 涉农系统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额度纳入全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额度总量中进行平衡,由区人才住房工作办公室协调,安排一定额度,保障在本区农业系统内就业的优秀人才。
第十条 农业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报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根据申报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及贡献度进行打分排序、报批。如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分配额度的,按排序先后,由高到低报批。
第五章 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涉农系统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额度纳入全区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额度总量中进行平衡,由区人才住房工作办公室协调,安排一定额度,保障在本区涉农系统内就业的优秀人才。
第六章 农业科研项目扶持
第十二条 适当增加区科委的社会事业与农业科研项目经费,鼓励并支持农业科技人才积极申报以工作中突破技术瓶颈为主要攻关方向的课题项目。对没有获得国家、市科研项目资金扶持、且对促进全区农业发展具有一定价值的研究课题,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区科委进行协调,区科委统一申报预算经费进行立项扶持。
第七章 农业专技职称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引导体制外的农业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定期组织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4:
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培育办法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
第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安排申报涉农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三条 享受“四优先”扶持政策的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必须有2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家庭农场,必须有1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规定理事长或场长或经理或骨干必须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条 逐步推进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承包者持证制度。2020年后,从事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者必须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条 鼓励培育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对首次认定为本区户籍的新型职业农民并连续两年度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第六条 给予项目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在设施粮田、设施菜田、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上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倾斜;可优先安排享受农机装备购置补贴;可优先参加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评选。
第七条 实行技术结对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区农技推广部门优先选派对口科技人员进村入社(场、户)实行技术帮扶指导。
第八条 支持用电优惠。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方面,协调用电服务与优惠,全力提供产业发展支持。
第九条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等实行贷款贴息。
第十条 扶持农业保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提高农业保险补贴额度和范围,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灾害类型,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开展免费培训。整合项目资源,对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免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特别优秀的本地户籍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系列学历提升再教育取得毕业文凭后,给予50%的教育费用资助。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推行社会保障。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对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执行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各涉农部门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