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9000-2020-009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20年03月25日 文 号: 嘉农委规〔2020〕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规〔2020〕1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00亩。

第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统一审批立项。区农业农村委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预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转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整改复验、决算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以上农田建设配套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管委会(马陆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配套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实施推进、项目建设管理、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预审

第四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各镇应提前一年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意向,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规划、“三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入库的项目组织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预审,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列出当年申报计划。经审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区财政局统一委派投资监理前期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中投资概算评估。申报计划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三重一大”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未列入申报计划的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储备库,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将项目转批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复后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的;

(四)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 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

(二) 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的;

(三) 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区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5%(含)-10%之间的;

(二)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各镇要及时、规范地组织开展自验工作,并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项目资料。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均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2个月。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

粮食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第十八条 在投资标准范围内,农田建设资金由财政全额投入,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60%,区级承担不低于40%。投资总额超过批复计划的部分由各项目单位解决。区级承担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配套,实行差别政策:江桥镇、安亭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镇、菊园新区,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嘉定工业区,区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外冈镇、徐行镇、华亭镇,区级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各镇必须做好镇级资金的配套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复的项目,根据当年度市财政下达的资金进度,区财政同步配套区本级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各镇财政所财力结算。

项目单位是区级单位的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管理;是镇行政事业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的实行镇级报账制。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参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委派投资监理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避免超投资现象发生。

项目按《嘉定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审价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镇应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明确权属和管护主体,建立工程项目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同时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做好农田资产上图入库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组织各项目单位配合做好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镇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促进各镇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农田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