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9000-2020-020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7月01日 | 文 号: | 嘉农委规〔2020〕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规〔2020〕5号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所:
现将《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
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促进本区新型职业农民就业创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吸纳本区农民充分就业,促进本区农民持续增收,现就本区农业经营主体内的务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职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补贴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条件
1、申请补贴人员应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并正常参加城职保或城乡居保。
2、本区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三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补贴人员应是在本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从事种植、养殖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务农人员;或是在本区经营家庭农场,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3、申请补贴人员应持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对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未取得证书的申请补贴人员,给予2年的缓冲期,2年后仍未获得证书,取消申请该补贴资格。
二、补贴原则
贯彻自愿参保、先参保后补贴和谁缴金谁享受补贴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1、农业经营主体为参保人员缴纳城职保的,参保补贴由经营主体享受。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90%。
2、农业经营主体内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职保或参加城乡居保的,参保补贴由个人享受。参保补贴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一个家庭农场只能一人享受参保补贴。
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不得与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以及市级就业岗位和参保补贴等相关补贴重复享受。
四、申请受理
参保补贴实行事后申请的方式,即参加城职保或城乡居保后,再申请参保补贴。申请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参保补贴每年申请审核一次,每次申请上年度的补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首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农场除外);
2、企业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工协议复印件,或家庭农场经营者与粮田所在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4、申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的复印件,或申请人开户银行账号的复印件;
5、《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名册》(附件2);
6、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再次申请该补贴时,由农业经营主体提交《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表》和《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名册》,无特殊情况可不提交其他材料。
五、补贴的审核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在收齐辖区内农业经营主体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质、经营规模、年度考核情况、申请人数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各镇所属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员的用工备案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其他参保补贴申领情况审核,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交区人社局。
区人社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各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的审核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各镇农业部门的审核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通过最终审核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参保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账户。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六、有关说明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参保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每年须对补贴资金进行查验,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每年应及时将申请参保补贴的人员名单在“嘉定三农频道”和农民一点通信息平台同时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骗取参保补贴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本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行参保补贴的试行意见〉》(嘉府发〔2016〕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本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行参保补贴的试行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嘉府发〔2016〕73号)、《关于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实行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7〕40号)、《关于完善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实行就业保障补贴的实施意见》(嘉农委〔201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表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表.pdf
2、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名册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补贴申请名册.pdf
相关稿件:《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