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5000-2020-009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7月03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20〕66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20〕66号关于印发《嘉定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区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0〕137号)部署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现制定了《嘉定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镇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嘉定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依照《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嘉定实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站位,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通过试行合格证制度,守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产地准出的制度化、标准化,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扩大地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凭证入市原则。食用农产品必须凭有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入市,没有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市场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
(二)主体责任原则。合格证必须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行开具,自我承诺、自负其责。
(三)开证检测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农产品快速检测手段,对开证农产品(蔬菜)做到能检必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部门协作原则。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探索推进以合格证制度为主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培训,指导和协助生产主体按要求开具合格证。
三、试行合格证制度主要内容
(一)试行区域:全区9个涉农镇。先选择2-3个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然后逐步在全区推行。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第一阶段试行范围,其食用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列入第二阶段试行范围。
(三)试行品类:蔬菜、食用菌、瓜果、畜禽、禽蛋及养殖水产品,不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场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种植养殖涉及以上食用农产品中的所有品种都要统一纳入试行,不再选择某几个单一品种。
(四)工作目标:分三年完成,2020年底,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全面试行。2021年底,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合格证实现全覆盖。2022年,推进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开具合格证。
(五)开证要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1.基本样式:全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2)。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养殖水产品还应当标示(也可在二维码中标识)收购者姓名、电话及运输车辆信息。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认证或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主体仍需开具合格证。
2.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3.开具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两年备查。
4.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有效期根据农产品品种确定,最长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期限须重新开证。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宣传培训。2020年3月-12月,各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和种植养殖生产者参加“农安公益实训讲堂”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系列线上培训,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做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覆盖、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相关媒体进行合格证宣传,实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扩大消费者知晓度。2021年1月-12月,加强规模化生产主体培训指导,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培训指导,持续开展宣传报道,增强合格证制度的认同感。2022年1月-12月,加强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培训,营造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二)推进制度实施。进一步健全嘉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生产主体数据库,完善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开证制度。2020年5月-12月,各镇启动试行合格证制度,指导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主体,推进规模化主体按要求开具合格证。2021年1月-12月,推进规模化生产主体全面实施合格证制度,全面覆盖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合格证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2022年1月-12月,巩固规模化生产主体合格证制度实施效果,重点推进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开具合格证。
(三)强化日常检查。区、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核查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检频次,依法查处,特别是对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五、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区农业农村委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强化统筹协调。各镇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成立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试行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区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将必须的设施设备支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探索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等挂钩机制,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者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2021年起,将实施合格证制度作为经营主体申报各类项目、资金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绩效考核。农业农村部已将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同时,此项工作已列入本市2020年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开展考核,各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四)加强总结提升。各镇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报送联系方式和月进度统计表(附件3、附件4),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分别于8月1日、12月1日前将试行情况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
附件:1.嘉定区农业农村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pdf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2.pdf
3. 镇试行合格证制度工作联系方式附件3.pdf
4. 镇试行合格证制度__月进度统计表附件4.pdf
关于印发《嘉定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