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3000-2021-002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21年08月16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21〕5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21〕54号关于印发《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
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申报、审定、实施、资金筹集及拨付等程序,根据《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嘉府办发〔2021〕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是《嘉定区村庄布局规划(2014-2035)》明确的规划保留保护村,重点保障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及美丽乡村示范村。
第二条 项目申报
每年4月底前,由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区相关牵头部门提出需实施的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申报意向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资金预算情况、项目总体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三条 项目预审
区相关牵头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意向,按照各条线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审核和建设标准认定,确认项目可行性。其中村内道路项目由区建设管理委进行资格审核和建设标准认定,区交通委配合。
涉及创建当年度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的镇应当以村为项目单位,整合区相关牵头部门预审后的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编报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报送区乡村振兴办。
第四条 项目审定
每年5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各部门,根据部门预审结果和各镇报送的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以“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为目标,联合编制并审定下年度“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五条 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区相关牵头部门按照审定后下年度“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纳入年度储备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预备库、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
涉及创建当年度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的项目,应当整合各类重点配套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立项需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镇在取得立项批复后,涉及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尽快按照区建设管理部门规定实施招标。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等。项目投资监理参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要求,应全程参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周期按照各条线项目相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审价和项目审计。项目审计按照《嘉定区审计局财政性资金管理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实施镇在完成审计审价后,收集整理相关建设资料形成项目验收资料,报送项目牵头部门进行区级验收。
第九条 资金筹集和补助政策
(一)资金筹集
1.市级基础设施配套补贴
关于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的市级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实施农村宅基地平移集中项目的市级节地补贴,待相关补贴资金下拨后,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其他配套补贴奖励
一是区级土地减量化资金补贴。根据《嘉定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集建区外其他建设用地(宅基地、商服等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取得的“双指标”,按一定补贴标准收购。
二是示范村市、区级奖励。根据《嘉定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按照每村3000万元对相关镇给予市、区级财政奖励,其中市级2000万元、区级1000万元;对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按照每村300万元对相关镇给予市、区级财政奖励,其中市级200万元,区级100万元;对于2025年底前按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标准创建并通过评审的,在争取市级奖励的同时,区级奖补资金补足每村300万元。
区级土地减量化资金补贴及示范村市、区级奖励两项资金,各涉农镇可统筹用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及村庄环境提升。
(二)区级配套补助政策
1.区级补贴范围
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区级补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涉及村内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天然气建设、强弱电设施建设、农田林网、公共服务设施等, 优先保障已纳入当年度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计划的配套项目。
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区级补贴以村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为主,优先保障已纳入当年度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储备计划的配套项目,储备计划不超创建计划的20%。
2.区级补贴标准
“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资金各区级牵头部门应积极争取市级补贴资金,重点配套项目中需区级财政配套部分按照应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建设标准,由区、镇按照现行分级承担比例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江桥、安亭、嘉定新城(马陆)、南翔、菊园新区,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嘉定工业区,区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外冈、徐行、华亭镇,区级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超出建设标准的资金由建设主体自行承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对于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新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为突出示范带动效应,适当进行示范提升,按照上述区、镇分级承担差别化补助政策进行奖补,区级财政最高奖补1600万元/村。
第十条 资金管理
根据经审定的下年度“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大专项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各项目主体及相关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的同时,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建议计划,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有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镇级主体重点配套项目,其区级承担部分预算计划需及时报送至区级相关牵头部门,列入区级部门计划后,报区财政局。
补贴资金下拨,由项目牵头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下拨,在工程全面结束、完成审价审计、归档材料齐全、经验收合格后,再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和示范村创建成果将剩余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其中,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区级奖补资金原则上根据创建成果下拨。
区乡村振兴办、各区级牵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管护
项目实施镇对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负有管护责任,区牵头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项目实施镇应按照区级相关规定,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晰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两级财政资金补贴投入的公共服务设施,属集体经济涉农补贴资产,资产管理处置应遵从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与《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附件:1.嘉定区乡村振兴重点配套建设项目审核表附件1.pdf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