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1000-2021-011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21年08月30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21〕6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21〕63号关于嘉定区农业项目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田建设项目和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和《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农业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农业项目实施管理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已批复农业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实行报备制,由项目建设主体逐级报备至区级主管部门后执行,农业项目的建设内容分别按工程类和货物类招标。
1.工程类:指农业用房、路、沟、渠等基础设施。
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建安费在400万(含)以上的,通过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建安费在400万(不含)以下100万(含)以上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采购。
项目实施单位是非财政预算单位: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招标。
2.货物类:指管棚设施、专用设备等设施设备。
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预算单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采购。
项目实施单位是非财政预算单位: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施采购。
二、对农业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实行报备制,由项目建设主体逐级报备至区级主管部门后执行,实时掌握项目动态,严控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把控项目质量与进度,促进项目合规推进。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农业项目实施管理规定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