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1000-2021-022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21年12月23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21〕86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2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成路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290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区级层面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成立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联合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各镇在推进拟开垦耕地污染状况调查中的问题。各部门分工按照沪农委〔2020〕290号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参照有关要求,成立对应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推进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技术标准
调查监测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所要求的项目、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使用标准执行。
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委托主体。各镇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应以各镇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为委托主体,不得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建筑工程咨询公司等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委托主体。委托主体应落实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资金保障,每年年初将年度拟开垦耕地计划、拟委托调查机构信息及其资质证明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规范调查机构。第三方调查机构应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或土壤样品检测单位。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具体参照沪环规〔2021〕4号)。从事土壤样品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土壤采样和检测能力,并具有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CMA)和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并在上海市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三)规范调查报告。第三方调查机构在做好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取样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明确调查结论(是否符合耕地污染标准要求),并按照统一格式文本(见附件1)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及时反馈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和区规划资源局。
从事土壤样品检测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土壤检测活动材料及结果上传上海市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应具有监管系统编号。
四、结果应用
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符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镇政府组织自验后,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拟新增耕地确认申请。区规划资源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农业、水务等部门进行区级抽验。
调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地块,该地块暂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可进行土壤修复并经重新调查后符合标准的,方可作为新增耕地按前述程序验收,并核发项目验收批文和新增耕地确认书。
调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地块,镇政府组织自验后,也可按非耕地的农用地(如林地)或未利用地(如水面)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新增非耕地确认申请。区规划资源局牵头组织区财政、绿容、农业、水务等部门进行区级抽验。
五、其他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以来已验收但未附带调查报告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补齐调查报告。
附件: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提纲)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提纲).pdf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