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9000-2023-006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23年06月07日 | 文 号: | 嘉农委规〔2023〕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规〔2023〕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的农业保险工作,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上海市嘉定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市级、区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涉农类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经公开遴选确定的嘉定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中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各级主管部门推动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序放开农业保险经营市场,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投保覆盖率。投保农户除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自主自愿、公开透明。农户、经办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保及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应予以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范围、目录、标准
第四条 保费补贴范围
对关系国计民生、种植面积较广、饲养数量较大、农业总产值占比相对较高的保险标的险种以及对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除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外,同时给予区镇二级财政保费补贴。具体保费补贴险种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 保费补贴目录
市级财政(含中央)、区级财政共同给予保险保费补贴险种,5大类(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等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仔猪、奶牛、羊、淡水水产养殖保险等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等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等险种;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上海市创新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区级财政、镇级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险种,6大类(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保险类:葡萄气象指数保险、草莓气象指数保险、粮食价格指数保险等;
(二)养殖业保险类:生猪重大疫情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
(三)农业生态保护保险类;
(四)涉农人员保险类:务农人员(农机驾驶员、种植业、养殖业)意外(含附加险)保险等;
(五)综合保险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等;
(六)种源农业保险类:种羊养殖保险等。
第六条 保费补贴标准
市级范围保费补贴标准
(一)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80%;
(二)蔬菜种植、仔猪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
(三)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
(四)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
(五)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40%;
(六)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五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仔猪养殖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30%;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40%。上海市创新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由市级财政承担40%,区级财政承担40%。其他险种由市级财政承担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的40%,区级财政承担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的60%。
区级范围财政保费补贴标准
葡萄气象指数保险、草莓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务农人员意外险(含附加险)、“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种羊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50%,镇级财政配套20%,生猪重大疫情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粮食价格指数保险补贴标准为70%,由区级财政承担。
其他创新型或试点型保险险种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求执行并作相应配套。
鼓励区域特色农业保险、各类指数类和收入类农业保险及涉农财产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区、镇二级财政根据项目特点给予一定标准的财政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根据具体方案商定。
第七条 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可提高有关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附加险责任等,由此产生的保费补贴部分,由镇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按规定缴纳自付保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有关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附加险责任等,由此产生的保费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单位补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条款
(一)对于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保险责任和风险发生概率合理厘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并且完善保险条款,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对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保面积在50亩以上的,在保持保费补贴标准和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以下险种增加10%的单位补贴保额:水稻、蔬菜、水果(西瓜、甜瓜、柑橘、葡萄、桃、梨)、淡水养殖(四大家鱼、南美白对虾、河蟹)保险险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镇二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镇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镇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每年9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下年度农业保险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资金测算表等,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上年度(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投保情况。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应避免将不符合投保主体、投保区域以及保险标的等条件的对象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同时应参照本区域实际生产面积、数量对投保面积、数量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镇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清算管理工作,涉及的镇级财政配套资金应足额编制年度预算,及时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行办理结算与清算。
第十六条 本区采取投保人自付保费方式,区、镇二级的财政补贴资金应按季度及时与经办机构分别自行结算拨付。
第十七条 如投保人发生退保、批改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及时退付投保人相应保费。
第十八条 区、镇二级根据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对清算审计结果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由经办机构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将上年度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录入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并在“农民一点通”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将定期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镇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基层服务体系,并结合本地财政状况、特色农业发展和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相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建议,落实保险资金配套政策,并报备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方向以及市、区有关产业政策导向,引导生产者投保,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投保人保险意识。
第二十二条 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进一步提升投保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下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区、镇农业和财经部门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区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条款应事先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后,由经办机构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与市级财政补贴不一致的,以市级为准。
附件:1.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2.种源类农业保险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3.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4.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指导标准
5.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6.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7.葡萄气象指数保险-葡萄降雨量指数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8.务农人员意外保险(含附加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9.“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小龙虾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10.种羊养殖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11.粮食(水稻)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12.草莓气象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13.生猪重大疫情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14.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附件1
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
及费率指导标准
单位:元/亩(吨、头、羽)
|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种植业类 | 水稻(亩) | 1000 | 2% | 20 | |
蔬菜(亩) | 露地 | 3500 | 10% | 350 | |
保护地 | 8000 | 6% | 480 | ||
水果(亩) | 西甜瓜(夏收) | 2500 | 10% | 250 | |
西甜瓜(秋收) | 1500 | 13% | 195 | ||
西甜瓜(一茬多收) | 4000 | 13% | 520 | ||
柑橘 | 3000 | 12% | 360 | ||
葡萄 | 4000 | 12% | 480 | ||
桃 | 4000 | 12% | 480 | ||
梨 | 4000 | 12% | 480 | ||
草莓(一茬多收) | 12000 | 4% | 480 | ||
其他水果 | 3000 | 12% | 360 | ||
食用菌(吨) | 6000 | 8% | 480 | ||
养殖业类 | 能繁母猪(头) | 3000 | 6% | 180 | |
生猪(头) | 1300 | 4% | 52 | ||
仔猪 | 300 | 10% | 30 | ||
奶牛(头) | 10000 | 4% | 400 | ||
羊(头) | 1000 | 1% | 10 | ||
淡水水产养殖(亩) | 鱼(四大家鱼) | 3500 | 2% | 70 | |
蟹(河蟹) | 4000 | 2% | 80 | ||
虾(南美白对虾) | 4500 | 18% | 810 |
附件2
种源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单位:元/亩(头、羽)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杂交水稻制种(亩) | 2500 | 6% | 150 |
青菜制种(亩) | 1250 | 12% | 150 |
种公猪(头) | 5000 | 3% | 150 |
种禽(羽) | 80 | 4% | 3.2 |
附件3
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单位:元/亩
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竹质棚架 | 2000 | 4% | 80 | |
GP-C622Z(六型棚) | 23000 | 2.2% | 506 | |
GP-C832Z(八型棚) | 32000 | 2% | 640 | |
GLP-630(连栋棚) | 59000 | 1.8% | 1062 | |
GLP-6330(连栋棚) | 85000 | 1.8% | 1530 | |
GSW8430(连栋棚) | 96000 | 1.8% | 1728 | |
玻璃温室 | 430000 | 0.15% | 645 | |
温室薄膜(国产) | 1500 | 18% | 270 | |
温室薄膜(进口) | 2000 | 7% | 140 | |
遮阳网、防虫网 | 1000 | 10% | 100 | |
菇棚 | 彩钢菇棚 | 100000 | 0.5% | 500 |
竹草菇棚 | 20000 | 5% | 1000 | |
保温膜 | 1000 | 16% | 160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
附件4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指导标准
单位:台(套)
类型 | 功率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 |
农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6000元 | 350元/年 |
14.7千瓦以上 58.8千瓦以下 | 50000元 | 850元/年 | |
58.8千瓦以上 | 100000元 | 950元/年 | |
兼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15000元 | 830元/年 |
14.7千瓦(含)以上 58.8千瓦以下 | 75000元 | 1500元/年 | |
58.8千瓦(含)以上 | 125000元 | 1650元/年 | |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 14.7千瓦以下 | 15000元 | 830元/年 |
14.7千瓦以上 (含14.7千瓦) | 35000元 | 1350元/年 | |
| 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 | 240元/月 | |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 260元/月 | ||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 300元/月 | ||
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 | 340元/月 | ||
4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 400元/月 | ||
50万元以上至60万元 | 460元/月 | ||
60万元以上至70万元 | 560元/月 | ||
70万元以上至80万元 | 600元/月 | ||
80万元以上至90万元 | 660元/月 | ||
9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 710元/月 | ||
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 | 930元/月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
附件5
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单位:元/总吨位
渔船材质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木质渔船 | 6000 | 5.3% | 318 |
钢木质渔船 | 7000 | 5.0% | 350 |
钢质渔船 | 12000 | 4.8% | 576 |
玻璃钢质渔船 | 12000 | 6.2% | 744 |
标准化渔船 | 按照合同造价 | 5% | 合同造价×5% |
备注: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建造的标准化渔船保额按照合同造价计算。
渔船费率系数表
渔船类型 | 海洋捕捞渔船 | 海洋辅助船 | 河汊、湖泊、滩涂渔船 | 远洋渔船 |
费率系数 | 1.0 | 0.9 | 1.8 | 1.0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渔船类型费率系数及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
附件6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保险标的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地产种植业农产品 |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产值(元/亩) | 3‰ |
地产养殖业农产品 |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产值(元/吨、头、羽) | |
本区农业(涉农)企业生产、加工、屠宰、配送的农产品 |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单位价值(元/吨、头、羽) |
注:对于特大型企业、合作社、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费率不低于2‰。
附件7
葡萄气象指数保险-葡萄降雨量指数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一、保险金额、费率、保费
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0元、保险费率13%、保险费1300元/亩。
二、保费财政补贴
区级财政补贴比例50%,计每亩650元,镇级财政配套补贴比例20%,计每亩260元。
三、保户自缴保费30%,计每亩390元。
四、理赔处理
(一)保险期间累计降雨量6月1日至9月30日降雨量400毫米为触发值。
(二)理赔依据及赔偿方式
采用嘉定区中心气象站发布的数据为本保险的理赔依据。保险期间,如果某指标的实际测算数据高于保险触发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公式进行赔偿。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赔偿比例(见下表)
保险期间 | 降雨量差(mm) | 赔付比例 |
6月1日-9月30日 | (0,200] | 2.5%+累计降雨量差×0.03% |
(200,375] | 8.5%+(累计降雨量差-200)×0.02% | |
大于375 | 12%+(累计降雨量差-375)×0.01% |
附件8
务农人员意外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涉农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因用工情况特殊,有的是临工,有的年龄偏大,是弱势群体,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务农人员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期间、上下班途中、外派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含急性中毒)导致身故或残疾产生的经济费用得到保障。
务农人员意外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1.种植业务农人员
保险责任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元/亩) | ||
粮食种植人员 | 水果种植人员 | 蔬菜种植人员 | ||
意外身故/残疾(主险) | 500000元/人 | 20 | 120 | 200 |
突发急性病/高温中暑(附加险) | 500000元/人 | 16 | 6 | 10 |
意外医疗(附加险) | 50000元/人 | 15 | 15 | 15 |
住院补贴(附加险) | 50元/人/天, 以180天为险 | 5 | 5 | 5 |
注:(1)按照粮食种植每8亩配1人、水果种植每5亩配1人、蔬菜种植每5亩配1人折算,确定总保额。
(2)投保人须认真填写务农人员日考勤清单,并接受不定期抽检。
2.养殖业务农人员
保险责任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元/人) |
意外身故/残疾(主险) | 500000元/人 | 400 |
突发急性病/高温中暑(附加险) | 500000元/人 | 100 |
意外医疗(附加险) | 50000元/人 | 150 |
住院补贴(附加险) | 50元/人/天, 以180天为限 | 50 |
注:(1)按实际用工数确定总保额;
(2)投保人须认真填写务农人员日考勤清单,并接受不定期抽检。
3.农机人员意外险
保险责任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元/人) |
人身意外伤害(主险) | 500000元/人 | 1000 |
意外医疗(附加险) | 50000元/人 |
附件9
“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小龙虾险种单位保额
及费率指导标准
一、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1.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4000元/亩;
2.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基准费率:10%。
二、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面积×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如下表)×(1-绝对免赔率)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养殖数量)×100%
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
养殖阶段 | 赔偿比例 |
投苗期 | 30% |
成长期 | 60% |
集中捕捞期 | 100%,每增加一日,递减2% |
捕捞尾期 | 20% |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附件10
种羊养殖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保险金额:后备种羊(包括后备公、母羊)1200元/只,种羊(包括公、母羊)2000元/只。
费率:6%
保险费及保险费构成:
保险费:后备种羊(包括公、母羊)72元/只,种羊(包括公、母羊)120元/只。
保险费构成:区财政保费补贴50%,街镇财政配套补贴20%,农户自缴30%。
赔偿处理:投保的后备种羊(公、母羊)须植入耳标,投保的种羊(包括公、母羊)须植入电子耳标,死亡后备种羊(包括公、母羊)每只赔偿1200元/只,死亡种羊(包括公、母羊)每只赔偿2000元。
附件11
粮食(水稻)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一、保险金额:保险水稻的保险金额由保险目标价、保险数量的乘积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亩保险金额1680.63元。
保险金额=保险目标价(元/斤)×保险产量(斤)×保险数量(亩)
保险产量及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费率:15%
三、赔偿处理
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根据水稻购销数据及政府相应文件确定保险期间区政府实际收购价,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目标价-保险期间区政府实际收购价)]/[保险目标价]
保险目标价:
年度 | 嘉定区收购价(元/斤) | 国家最低收购价(元/斤) | 区政府加价补贴(元/斤) |
2015 | 1.55 | 1.55 | 0 |
2016 | 1.55 | 1.55 | 0 |
2017 | 1.50 | 1.50 | 0 |
2018 | 1.48 | 1.30 | 0.18 |
2019 | 1.45 | 1.30 | 0.15 |
近五年嘉定区平均收购价约1.506元/斤,虽整体走势呈下降趋势,但受疫情及国际粮食情况影响,预计2020年粮食收购价不会出现下跌情况。
因此,为充分保护农户利益,符合政府稳定粮食市场的要求,安信公司在平均收购价上基础上,适当提高目标价格,目前暂定2020年保险目标价1.51元/斤。
保险金额:
年度 | 区总产量(吨) | 亩均产量(斤) |
2015 | 41714.90 | 1136.00 |
2016 | 43267.50 | 1126.00 |
2017 | 41679.40 | 1046.00 |
2018 | 43808.80 | 1120.00 |
2019 | 43912.00 | 1135.78 |
综合近五年嘉定区每亩平均产量1112.76斤,暂定 2020年水稻每亩保险产量1113斤,由此计算可得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约1680.63元。
保费预测:
每亩保费约252.09元,相当于每斤保费为0.226元。(每亩保费=每亩保额×费率=1680.63×15%)
附件12
草莓气象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亩)
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0元。
| 分项保险金额比例 |
| ||
保险金额 | 9-10月 | 12-2月 | 3-4月 | 费率 |
10000 | 40% | 40% | 20% | 8% |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8%。
保费:800元/亩
赔偿处理
1.12月1日-2月28日(29日):
(1) 冻害:
赔偿金额=当期保险金额*冻害赔偿比例
冻害赔偿比例:
开花坐果期低温 | 赔付比例(每天) | 赔付公式 |
1.00% | 0.50% | (X-3)*0.5%+1% |
(2)降雨量
赔偿金额=当期保险金额*降雨量赔付比例
降雨量赔偿比例:
开花坐果期降水 | 赔付比例(每天) | 赔付公式 |
1% | 0.70% | (X-4)*0.7%+1% |
2.3月1日-4月30日:
(1)高温伤害
赔偿金额=当期保险金额*高温赔付比例
果实成熟期高温(温度差) | 阶梯点 | 赔付比例 | 赔付公式 |
[0,0.5) | 0.5 | 1.70% |
|
[0.5,1) | 1 | 2.70% |
|
[1.1.5) | 1.5 | 3.70% |
|
1.5以上 |
| 1% | (X-1.5)*1%+3.7% |
(2)高湿伤害
赔偿金额=当期保险金额*湿度赔付比例
果实成熟期高湿(天数差) | 阶梯点 | 赔付比例 | 赔付公式 |
[0,4) | 4 | 1.50% |
|
[4,8) | 8 | 2.50% |
|
[8,12) | 12 | 3.50% |
|
[12,16) | 16 | 4.50% |
|
16以上 |
| 0.10% | (X-16)*0.1%+4.5% |
3.9月1日-10月31日:
(1)高温伤害
赔偿金额=当期保险金额*高温赔付比例
定植期平均温度(℃) 温度差 | 阶梯点 | 赔付比例 | 赔付公式 |
[0,0.5) | 0.5 | 1.70% |
|
[0.5,1) | 1 | 2.70% |
|
[1.1.5) | 1.5 | 3.70% |
|
1.5以上 |
| 1% | (X-1.5)*1%+3.7% |
(2)高湿伤害
赔偿金额=当期保险金额*湿度赔付比例
定植期高湿(天数差) | 阶梯点 | 赔付比例 | 赔付公式 |
[0,4) | 4 | 1.50% |
|
[4,8) | 8 | 2.50% |
|
[8,12) | 12 | 3.50% |
|
[12,16) | 16 | 4.50% |
|
16以上 |
| 0.10% | (X-16)*0.1%+4.5% |
附件13
生猪重大疫情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一、保险金额
育肥猪(含仔猪)2000元/头
能繁母猪(种公猪)4000元/头
地方特色保护品种可在基础保额上适当提高(如提高30%的保额)
二、保险数量
能繁母猪(种公猪):保险数量按照存栏数确定。
育肥猪(仔猪):保险数量为当年预估出栏量,根据养殖类型不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保险期间
正常为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费率及保险费
能繁母猪(种公猪):
费率5.6%,保费224元/头(自缴67.2元)
育肥猪(含仔猪)
费率2.8%,保费56元/头(自缴16.8元)
附件14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指导标准
一、保险金额
保险价格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生猪价格,约定每头生猪重量120公斤,保险价格为每公斤16元,每头生猪保险金额1920元。
二、费率与保费
费率6%,每头保费115.2元。
三、合同期限
每4年为一个保险周期(除有不可抗力外),逐年承保,按月理赔。
四、投保数量
根据生猪年出栏量确定。
五、理赔案例说明
为20000头生猪购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费率6%,保险价格16元/公斤,全年保费230.4万元,其中区政府补贴70%,约161.28万元,客户自缴69.12万元。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月赔偿金额=理赔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每月出栏数量
理赔价格根据不同跌价区间确定
跌价差异区间 | 赔付比例 | |
大于 | 小于等于 | 累进 |
0 | 1 | 100% |
1 | 1.5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