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4000-2023-002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23年11月06日 文 号: 嘉农委〔2023〕39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23〕3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我委拟定的《上海市嘉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上海市嘉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嘉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外的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得的集体收益扣除出让成本作为集体净收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集体净收益部分归街镇集体(街镇经济联合社)所有或村集体(村经济合作社)所有,计入“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社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得的集体净收益需对外投资、投资开发、购买物业等再投资发展具体用途时,街镇经济联合社重大事项决策按照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并报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审备案,该事项应纳入街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净收益通过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纳入当年度经营收益,依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提取规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将其收益按社员份额进行分配。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进行年度评估。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入市集体收益资金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九条  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入市集体收益资金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准确、及时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区级职能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