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1000-2025-005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25年05月21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25〕1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25〕11号关于印发《嘉定区有机肥和配方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现将新修订《嘉定区有机肥和配方肥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嘉定区有机肥和配方肥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围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要求,为持续提升耕地质量,引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有机肥料
1.商品有机肥补贴对象:区内已获得或已申报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水稻、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经营主体;区内规模化生产50亩以上的蔬菜生产经营主体;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可享受补贴的其他生产经营主体。
2.自沤肥补贴对象:开展过园艺场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创建或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符合自沤肥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3.畜牧养殖粪肥利用补贴对象:在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中承担消纳畜牧养殖粪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4.水稻育秧基质补贴对象:使用水稻育秧基质开展机械化育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
(二)配方肥料
区内种植水稻、蔬菜、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且使用缓释肥、专用配方肥、水稻专用水溶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一)有机肥料
1.商品有机肥:按施用量补贴300元/吨,其中水稻补贴限额1吨/亩;蔬菜及瓜果等其他经济作物补贴限额1吨/亩;果树补贴限额2吨/亩。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可享受补贴的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按核准量补贴300元/吨。产品根据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当年度公布的“上海市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企业上网推荐名单”自主选择。
2.自沤肥:按施用面积补贴300元/亩,自沤肥产生量、质量经区镇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且使用量不低于1吨/亩。补贴不得与商品有机肥重复享受。
3.对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肥土掺混育秧基质补贴625元/吨,对轻型育秧基质补贴0.35元/升,按服务机插秧面积补贴不高于50元/亩。
4.畜牧养殖粪肥还田补贴:对列入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任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施用面积补贴50元/亩,要求按计划消纳符合还田标准的畜牧养殖液体粪肥。
(二)配方肥料
1.缓释肥:按施用量补贴1600元/吨,其中水稻补贴限额25公斤/亩;蔬菜及经济作物补贴限额25公斤/亩次,同一地块最高补贴4茬。
2.专用配方肥:按施用量补贴600元/吨,其中水稻补贴限额25公斤/亩;蔬菜及经济作物补贴限额25公斤/亩次,同一地块最高补贴4茬。补贴不得与缓释肥重复享受。
3.水稻专用水溶肥
在年度推广额度內,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和用量,对水稻专用水溶肥(大量元素1000克/亩+微量元素120克/亩组合使用)补贴20元/亩;对水稻专用水溶肥(海藻小分子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叶面喷施每次40毫升/亩,共喷施三次)补贴12元/亩。以上两种水溶肥料,同一田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配方肥料需符合市农技中心当年度评定的《粮油、蔬菜等经作配方肥料推荐配方》,根据上海市土壤肥料学会当年度公布的“上海市配方肥供肥企业推荐名单”自主选择。
三、补贴程序
(一)自主采购。对于商品有机肥、配方肥料和水稻育秧基质,补贴对象应根据技术部门指导意见和实际生产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逐级报村委会、镇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自行选择供货厂家进行采购,对采购数量及质量负责。对于自沤肥、畜牧养殖粪肥使用主体,由区、镇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后实施。
(二)信息上网。补贴对象应纳入农事作业信息直报系统平台管理,按要求做好相关施肥信息填报,做到有图、有数量。
(三)补贴申报。补贴对象应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凭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村提出补贴申请。村进行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农业主管部门。镇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农业主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四)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谁经营、谁申请、谁享受”的补贴原则开展补贴资金测算核准工作,确定的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国库直拨方式,直接拨付至符合要求的补贴对象账户,杜绝层层转拨。
四、佐证材料
补贴对象应在有机肥料和配方肥料的购买、沤制、使用等环节做好以下材料收集存档备查:
(一)购销协议、送货单、收货实物及使用过程照片、台账记录;
(二)正式发票、支付凭证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农业主管部门做好本镇范围内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镇、村两级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和补贴数量的认定工作,并做好服务及日常监管,为补贴对象提供产品信息,及时统计补贴对象产品到位和使用情况。补贴对象收货、使用等关键环节应到场检查,对产品数量进行抽查核实。
(三)区、镇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并做好水稻等农作物全生育期投肥数据统计与分析。
(四)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