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2000-2017-002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17年02月23日 文 号: 嘉农委〔2017〕16 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7〕16 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4〕36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嘉定区农业委员会、嘉定区财政局共同修订了《嘉定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嘉定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4〕364号)文件精神,本市强制免疫疫苗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承担,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本区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按照基层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费和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合理编制年度防疫工作补助经费预算。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本区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基层动物防疫员数量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上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镇行政区域、畜禽养殖规模、防疫工作量等核定最终需配备的人员数量,并报区农委备案。

第四条 补助用途

1、基层动物防疫员防疫劳务补助费;

2、基层动物防疫员交通补贴、防护用品及意外伤害险保费;

3、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补贴等。

第五条 经费发放

1、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配备的基层动物防疫员数量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数量及质量,制订补助经费实施方案。

2、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补助经费下拨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

第六条 工作要求

1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

2要严格按照《嘉定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合规合理地管理和使用补助经费,做到及时拨付、不移作他用,坚决避免虚报、冒领、截留等现象。

3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全面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员岗位职责,及时与基层动物防疫员签订防疫工作责任书,强化绩效考核制度,不断提升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整体水平。

第七条 区农委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的要求,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部署、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防控措施推进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质量等进行考核,确保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全区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嘉定区农业委员会和嘉定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