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9000-2017-007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17年02月23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17〕17 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7〕17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和防灾减灾作用,现将《上海市嘉定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3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涉农类以及其他有关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对象为在本区区域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
第四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按保险规律办事。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的基础上,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投保覆盖率。投保农户除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愿保尽保、公开透明。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不得限制农户自主投保权益,并对投保结果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
第五条 保费补贴范围
对关系国计民生、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除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外,同时给予区、镇二级财政保费补贴。具体保费补贴险种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市、区二级财政共同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5大类21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麦子、油菜、鲜食玉米、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羊、家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
(五)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根据年度保险方案另行确定)。
区、镇二级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4大类7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保险类:葡萄气象指数保险、粮食作物收入保险、春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
(二)涉农人员保险类:务农人员(农机驾驶员、种植业、养殖业)意外保险;
(三)综合保险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
(四)养殖保险类:生猪收入保险。
“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生猪收入保险的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范围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和承担比例
(一)水稻、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80%;
(二)油菜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
(三)蔬菜种植(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
(四)麦子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
(五)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
(六)家禽、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和杂交水稻制种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
(七)鲜食玉米、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40%;
(八)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水稻、麦子、油菜、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六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30%,农户自缴保费20%。
其他险种由市级财政承担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的40%,区级财政承担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的60%。
第七条 区级范围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和承担比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60%,镇级财政配套10%。
(二)葡萄气象指数、粮食作物收入、春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务农人员意外、“种养”结合生态农业、生猪收入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50%,镇级财政配套20%。
其他创新型或试点型保险险种按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求执行并作相应配套。
第八条 鼓励区域特色农业保险、各类指数类和收入类农业保险及涉农财产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区、镇二级财政根据项目特点给予一定标准的财政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根据具体方案商定。
第九条 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可提高有关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附加险责任等,由此产生的保费补贴部分,由镇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条 农户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按规定缴纳自付保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有关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附加险责任等,由此产生的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镇二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农委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镇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镇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区农委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每年7月底前,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下年度农业保险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包括资金测算表、资金承诺函等),并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区农委、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上年度(截止到上年度12月底)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各镇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清算管理工作,涉及的镇级财政配套资金应足额编制年度预算,及时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行办理结算与清算。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清算结果报区农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区采取农户自付保费方式,区、镇二级的财政补贴资金按要求及时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分别自行结算。
第十七条 如农户发生退保、批改等业务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退付农户相应保费。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投保情况。
第十九条 区、镇二级根据市农委下达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文件,对清算审计结果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每年3月底前,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协助区农委将上年度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录入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并在“农民一点通”进行公示。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镇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基层服务体系,并结合本地财政状况、特色农业发展和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相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议,落实保险资金配套政策,并报备区农委、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镇农业和财经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农户保险意识。
第二十三条 区、镇农业部门鼓励和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做到农户愿保尽保,不得限制在沪外来务农人员投保需求。在不增加农户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 区、镇农业和财经部门督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实施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作用,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举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镇农业和财经部门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补贴标准、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补贴保险险种条款,须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1.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
准
2.种源类农业保险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3.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4.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标准
5.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
准
6.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7.葡萄气象指数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8.春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方案
9.粮食作物收入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10.务农人员意外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附件1:
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吨、头、羽)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种植业类 | 水稻(亩) | 1000 | 2% | 20 | |
麦子(亩) | 400 | 3% | 12 | ||
油菜(亩) | 600 | 4% | 24 | ||
鲜食玉米(亩) | 1000 | 3% | 30 | ||
蔬菜(亩) | 露地 | 3500 | 10% | 350 | |
保护地 | 8000 | 6% | 480 | ||
水果(亩) | 西甜瓜(夏收) | 2500 | 10% | 250 | |
西甜瓜(秋收) | 2500 | 13% | 325 | ||
西甜瓜(一茬多收) | 4000 | 13% | 520 | ||
柑橘 | 3000 | 12% | 360 | ||
葡萄 | 4000 | 12% | 480 | ||
桃 | 4000 | 12% | 480 | ||
梨 | 4000 | 12% | 480 | ||
草莓(一茬多收) | 12000 | 4% | 480 | ||
其他水果 | 3000 | 12% | 360 | ||
食用菌(吨) | 6000 | 8% | 480 | ||
养殖业类 | 能繁母猪(头) | 2000 | 6% | 120 | |
生猪(头) | 800 | 5% | 40 | ||
奶牛(头) | 10000 | 4% | 400 | ||
羊(头) | 1000 | 1% | 10 | ||
家禽(羽) | 肉禽 | 18 | 2.5% | 0.45 | |
蛋禽 | 30 | 4% | 1.2 | ||
肉鸽 | 25 | 6% | 1.5 | ||
淡水水产养殖(亩) | 鱼 | 2000 | 2% | 40 | |
蟹 | 2500 | 2% | 50 | ||
虾 | 2500 | 18% | 450 |
附件2:
种源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头、羽)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杂交水稻制种(亩) | 2500 | 6% | 150 |
青菜制种(亩) | 1250 | 12% | 150 |
种公猪(头) | 5000 | 3% | 150 |
种禽(羽) | 80 | 4% | 3.2 |
附件3:
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
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竹质棚架 | 2000 | 4% | 80 | |
GP-C622Z(六型棚) | 23100 | 2.2% | 508 | |
GP-C832Z(八型棚) | 32000 | 2% | 640 | |
GLP-630(连栋棚) | 59000 | 1.8% | 1062 | |
GLP-6330(连栋棚) | 85200 | 1.8% | 1533 | |
GSW8430(连栋棚) | 96000 | 1.8% | 1728 | |
玻璃温室 | 430000 | 0.15% | 645 | |
温室薄膜(国产) | 1500 | 18% | 270 | |
温室薄膜(进口) | 2000 | 7% | 140 | |
遮阳网、防虫网 | 1000 | 10% | 100 | |
菇棚 | 彩钢菇棚 | 100000 | 0.5% | 500 |
竹草菇棚 | 20000 | 5% | 1000 | |
保温膜 | 1000 | 16% | 160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
附件4: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标准
单位:台(套)
类型 | 功率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 |
农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6000元 | 350元/年 |
14.7千瓦以上 (含14.7千瓦) | 15000元 | 700元/年 | |
兼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15000元 | 830元/年 |
14.7千瓦以上 (含14.7千瓦) | 35000元 | 1350元/年 | |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 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 | 240元/月 | |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 260元/月 | ||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 300元/月 | ||
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 | 340元/月 | ||
4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 400元/月 | ||
50万元以上至60万元 | 460元/月 | ||
60万元以上至70万元 | 560元/月 | ||
70万元以上至80万元 | 600元/月 | ||
80万元以上至90万元 | 660元/月 | ||
9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 710元/月 | ||
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 | 930元/月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
附件5:
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总吨位
渔船材质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木质渔船 | 6000 | 5.3% | 318 |
钢木质渔船 | 7000 | 5.0% | 350 |
钢质渔船 | 12000 | 4.8% | 576 |
玻璃钢质渔船 | 12000 | 6.2% | 744 |
标准化渔船 | 按照合同造价 | 5% | 合同造价×5% |
备注: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建造的标准化渔船保额按照合同造价计算。
渔船费率系数表
渔船类型 | 海洋捕捞渔船 | 海洋辅助船 | 长江捕捞渔船 | 长江辅助船 | 河汊、湖泊、滩涂渔船 | 远洋渔船 |
费率系数 | 1.0 | 0.9 | 1.1 | 0.8 | 1.8 | 1.0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渔船类型费率系数及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
附件6: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吨、头、羽)
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蔬菜 | 根据市场价确定 | 5‰-8‰ |
畜禽产品 |
备注:对于特大型合作社、连续投保农户、农产品质量管控较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费率(下调程度不超过2‰)。
附件7:
葡萄气象指数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
保险期限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保险累计降水量(mm) |
6月1日-7月31日 | 10000 | 11% | 1100 | 250 |
8月1日-9月30日 | 11% | 1100 | 180 | |
6月1日-9月30日 | 13% | 1300 | 500 |
理赔标准: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赔偿比例(见下表)
保险期间 | 降雨量差(mm) | 赔偿比例 |
6月1日-7月31日 | (0,80] | 累计降水量差×0.05% |
(80,200] | 4%+(累计降水量差-80)×0.06% | |
大于200 | 11.2%+(累计降水量差-200)×0.04% | |
8月1日-9月30日 | (0,80] | 累计降水量差×0.05% |
(80,200] | 4%+(累计降水量差-80)×0.06% | |
大于200 | 11.2%+(累计降水量差-200)×0.04% | |
6月1日-9月30日 | (0,150] | 累计降水量差×0.05% |
(150,400] | 7.5%+(累计降水量差-150)×0.06% | |
大于400 | 22.5%+(累计降水量差-400)×0.04% |
采用嘉定区中心气象站发布的数据为本保险的理赔依据。保险期间,如果某指标的实际测算数据高于保险触发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公式进行赔偿。
附件8:
春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方案
一、春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
保险标的:春季上市的青菜、杭白菜
保险期间:每年4月16日至6月15日
投保对象:以蔬菜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为优先投保对象
投保时段:春季绿叶菜按照“均衡播种、均衡生产、均衡上市”的工作要求,分三个时段按计划组织投保。
第一时段:3月16日至4月15日;第二时段:4月16日至5月15日;第三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
二、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
保险标的:秋季上市的青菜、鸡毛菜、米苋、生菜、杭白菜五种绿叶菜
保险期间:每年9月16日至12月15日
投保对象:蔬菜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
投保时段:秋季绿叶菜,第一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第二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第三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
春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参照当年冬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参照当年夏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产量(约亩均产量的70%)与单位生产成本乘积计算
保险费率:10%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单约定价-保险期间市场平均零售价)/(保单约定价)×保险亩数
附件9:
粮食作物收入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单位:元/亩
粳稻(中晚熟品种)
保障水平 | 保险亩均收入 | 费率 | 单位保费 |
80% | 1488 | 3% | 45 |
85% | 1581 | 5% | 79 |
90% | 1674 | 10% | 167 |
100% | 1860 | 13% | 242 |
小麦
保障水平 | 保险亩均收入 | 费率 | 单位保费 |
80% | 519 | 5% | 26 |
85% | 552 | 9% | 50 |
90% | 584 | 11% | 64 |
100% | 649 | 14% | 91 |
备注: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亩均收入×保障水平×保险面积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实际亩均收入)×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实际产量×市场监测价格)×保险面积
附件10:
务农人员意外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一、农机驾驶员
单位:元/人
保险责任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 |
人身意外伤害 | 300000 | 600 |
意外医疗 | 30000 |
备注:保险方案将根据实际需求优化和调整
二、种植业务农人员
单位:元/人
保险责任 | 单位补贴保额 |
人身意外伤害 | 100000 |
意外医疗 | 10000 |
住院津贴 | 30元/天,以180天为限 |
单位:元/亩
人员类别 | 单位保费 |
水稻/麦子种植人员 | 10 |
水果种植人员 | 35 |
蔬菜种植人员 | 55 |
备注:投保人须认真填写务农人员日考勤清单,并接受不定期抽检。
三、养殖业务农人员
单位:元/人
保险责任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 |
人身意外伤害 | 200000 | 350 |
意外医疗 | 20000 |
备注:保险方案将根据实际需求优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