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6301000-2017-015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17年05月22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17〕47 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7〕47 号关于印发《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发展,提高农业机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
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享受中央、市或区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所购置农业机械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补贴农机主要有:动力机械(拖拉机)、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等)、 收获后处理机械(烘干机及配套、冷库等)耕整地机械(各类旋耕机、犁、耙等)、种植施肥机械(条播机、插秧机、直播机等)、田间管理机械、蔬菜机械等市农委规定的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以及区农委规定的可享受区级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二条 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区补贴农机档案,对全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加强补贴农机的管理,跟踪调查补贴农机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本辖区补贴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农机的管理,建立补贴农机管理档案。
第四条 购机组织(个人)依据当年的农业生产需要填报补贴农机购置需求,经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购买(具体购置程序详见附件1:《嘉定区补贴农机购置实施细则》)。购机组织应及时做好补贴农机的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第五条 农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农机作业资质,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六条 牌证管理类的补贴农机购置后,购机组织(个人)应当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行驶作业,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作业。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使用组织(个人)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补贴农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认真填写农业机械维护保养手册。
第八条 补贴农机应当接受区农机管理部门的检查,购机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
第九条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镇农时的作业进度,统一调配,提高补贴农机的使用效率。区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区农业生产以及农机作业情况对补贴农机进行统筹调度。
第十条 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不影响本区作业的情况下,需跨区作业的,应当报请区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跨区作业手续。
第十一条 购机组织(个人)应确保机具的唯一性标识(发动机号、机身编号)完好无损,因客观原因导致标识变更或无法识别的,应及时向区农机监理部门报备,并通知区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拖拉机使用满8年、其他机具使用满5年,符合条件需进行处置的,由区农机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处置。对于未满处置年限,经过维修能达到正常使用技术状态的机械,不得长期闲置(具体处置程序详见附件2:《嘉定区补贴农机处置实施细则》)。购机组织(个人)在补贴农机购置、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的,一旦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将予严厉查处:
(一)购机组织(个人)3年内不得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
(三)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且终身不得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报废标准的,应当报废。
第十四条 购机组织(个人)因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或其它原因导致补贴农机闲置同时该农机具又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需要进行处置的,经区、镇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照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等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试行)》(嘉农委〔2013〕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定区补贴农机购置实施细则》
2.《嘉定区补贴农机处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