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9000-2017-01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17年05月22日 文 号: 嘉农委〔2017〕49 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7〕49 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及市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嘉定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  

嘉定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本区生态农业建设,保护和修复本区农业生产资源和环境,提高本区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开展本区农业生态建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第三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区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区农业产业规模、生产布局特点和农业生态建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推进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二)公开透明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的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组织。

    第五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农业生产资源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主要用于提升耕地地力水平,种植绿肥,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水溶性肥料,冬季深耕晒垡作业,秸秆还田,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渔业增殖放流等工作;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主要用于开展耕地污染监测,养殖业污染监测,畜禽粪污治理,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除还田外)综合利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等工作;

三是提升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畜禽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及其产品入沪道口管理,农业投入品监测,农产品检测,建立和完善农业档案追溯体系,推进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地产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等工作;

    四是对其他有利于减少农业污染、改善农业环境的工作措施和项目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结合本区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农业产业规模、生产布局等情况,确定年度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的资金规模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工作。

    第七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中的各类补贴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核查上报的方式。按照“谁上报,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进行公示。

    第八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对各单位申报的资金进行核查、审批,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九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用于相关建设项目补贴的,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批复工作。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应当进行公示,并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直接发放到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一条 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区农委和财政局定期组织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