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18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效日期: | 2017年08月09日 | 文 号: | 嘉农委〔2017〕70 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7〕70 号关于完善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实行就业保障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所:
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继续增加涉农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意见》(嘉府发〔2013〕26号)文件的精神,对于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专业从事种植、养殖工作,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农民实行就业保障补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本意见的补贴对象是本区户籍并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农民,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工作,建立一年以上劳动(劳务)关系的,每月给予700元的就业保障补贴(执行过程中,补贴标准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调整)。
二、补贴的申请受理
就业保障补贴实行事后申请的方式,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就业的农民缴纳城乡居保后,再申请就业保障补贴。
就业保障补贴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向注册所在地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就业保障补贴每年申请审核一次,每次申请上年度的补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带有录用农民身份证号码的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合同的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保障补贴申请表1》(附件1)和《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保障补贴申请名册》(附件2);
4.补贴对象本人的开户银行账户的复印件;
5.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的审核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享受就业保障补贴的人数按企业农田面积或生产规模进行核定,不得超过核定的企业应需就业农民人数。
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单位的申请人数进行审核、公示,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所属街镇劳动保障部门。
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所申请人员的参加城乡居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交区人社局农保中心。
区人社局农保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内容进行核实,报区人社局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区农委。
区农委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部门的审核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核部门告知原因。
4、 资金来源
就业保障补贴的资金纳入区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统一核算、管理。就业保障补贴采取一年一拨付的形式,由区农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前一年度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补贴对象的实名制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每年应及时将申请就业保障补贴的人员名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嘉定农业网和农民一点通信息平台同时进行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骗取此就业保障补贴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