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1000-2018-011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18年01月01日 文 号: 嘉农委〔2018〕48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2018〕48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区农作物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

 现将《关于本区农作物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8年8月6日


关于本区农作物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农作物生产补贴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粮油、蔬菜生产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所在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包括粮油生产补贴和蔬菜生产补贴两类。

二、粮油生产补贴标准

(一)综合直补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

2018年对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补贴250元/亩(包括原农资综合直补、水稻种植面积补贴和水稻规模化经营补贴)。

2019年对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补贴300元/亩(包括原农资综合直补、水稻种植面积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和水稻规模化经营补贴)。

2、对种植水稻各镇的补贴

坚持“多种植多补贴”的原则,鼓励各镇多种植水稻,按各镇实际种植水稻面积,补贴100元/亩。补助款须用于农业发展,不得移作他用。

(二)机械化作业补贴

1、水稻机械化播种补贴

对机械化播种的水稻按实际面积进行补贴,其中,机械化育秧、插秧补贴100元/亩,机直播补贴30元/亩。

2、稻谷烘干补贴

按各镇实际种植水稻面积,补贴50元/亩(具体补贴方案由各镇自行制定)。

(三)物化补贴

1、良种补贴

2018年,对种植水稻主推品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精量播种的原则实行免费定量供种:常规稻4公斤/亩(实物,折25元/亩)、杂交稻2.5公斤/亩(实物,折88元/亩),供种企业按规定预留4%的备荒种,备荒种转商按种子和商品粮的差价进行补贴。

自2019年起,取消水稻良种免费定量供应,补贴资金调整为水稻种植面积补贴,种植户自主选择水稻种子供应企业和品种。同时,根据本区上年度水稻面积的5%用种量,制定水稻种子储备计划,对承担区储备计划任务的种子企业,区财政对储备种转商按种子和商品粮的差价进行补贴。

2、农药补贴

稻、麦病虫防治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对纳入本区粮油农药补贴品种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定额补贴(详见《嘉定区粮食蔬菜农药补贴实施细则》)。

(四)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补贴

对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补贴按本区相关文件执行。

三、蔬菜生产补贴标准

(一)种植补贴

1、“保淡”生产补贴

对在淡季及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下抢种绿叶菜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种子及其它农资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2、“夏淡”绿叶菜生产补贴

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夏淡”期间(6月1日至8月31日)种植的绿叶菜面积,补贴80元/亩。

3、对种植蔬菜各镇的补贴

按各镇实际种植蔬菜面积,补贴100元/亩。用于蔬菜生产管理(农药供应点和检测点的人工及管理费用,蔬菜检测设备的添置和产销对接等)。

(二)物化补贴

1、农药补贴

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对纳入本区蔬菜农药补贴品种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定额补贴(详见《嘉定区粮食蔬菜农药补贴实施细则》)。

2、种苗补贴

对使用工厂化育苗并在我区种植的蔬菜种苗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三)地产绿叶菜上市量考核奖励

对完成年度绿叶菜种植考核任务的蔬菜种植单位及农户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四、资金筹集方式

(一)农作物生产补贴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区、镇筹措资金列入两级财政当年预算,由区财政根据项目需求统筹安排。

(二)农作物生产补贴资金镇级财政根据区规土局提供的2004年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按扣除核定的水稻种植面积后的其它耕地面积,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不到20%的各镇统筹120元/亩,超过20%(含20%)的各镇统筹80元/亩;按扣除核定的蔬菜种植面积后的其他耕地面积,南翔、江桥、嘉定新城(马陆)、安亭、菊园新区统筹25元/亩,徐行、华亭、外冈、嘉定工业区统筹15元/亩。

(三)区级财政按镇级筹资总额,以1:1配套出资。

五、工作要求

(一)符合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各补贴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补贴申请,村委会组织人员实地核实统计,编制图表,并按户在醒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情况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补贴申请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镇政府。

(二)各镇对村上报的种植(作业)面积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和核实面积以镇政府的名义上报区农委。报送时间为水稻在每年6月底之前,蔬菜在每年2月底前。

(三)区农委组织开展补贴项目的抽查复核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20%,核定结果作为补贴依据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四)对于明确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的补贴,严禁以发放农资等其他形式替代现金。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拨或银行“一卡通”方式发放给补贴申请对象。良种、农药等物化补贴要求供种(供药)企业、镇、村、合作社层层做好分发台账,并保存好具有领用人签名的原始档案,以备核查。

六、本细则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上述补贴政策若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七、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