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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嘉定区关于规范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5 09:44:23 点击数: 来源:经营管理科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规资局、区建管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嘉定区关于规范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二、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组织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对农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农户的申请条件、已有宅基地及使用情况、成员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管委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召集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统一集中受理。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和用地人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审查、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镇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房层数和高度、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形态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报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镇政府(管委会)对农户宅基地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严格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规定审批。镇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管机制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以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违法农户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镇政府(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通知》的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3日开始实施。


相关稿件:嘉定区关于规范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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