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6303000-2020-003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生效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文 号: 嘉农委规〔2020〕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嘉农委规〔2020〕6号

嘉定区关于规范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解决农户建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大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宅基地及农户建房的申请要件和审批流程,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及时将农户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规划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机制。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宅基地,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确权发证等相关手续,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区建设管理负责农户建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做好细化明确农宅风貌建设要求、推进实施乡村建筑师制度、组织落实向农户推荐通用图纸工作。

各镇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的审核批准和具体管理,建立健全镇级联审联办机制,由镇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组成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联席会议,加强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在镇政府(管委会)指导下,不断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做好农户建房申请审查、公示等工作,建议将农户建房事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切实维护村民利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镇联席会议会同村级组织共同做好农户建房资格审查、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组织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对农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农户的申请条件、已有宅基地及使用情况、成员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管委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召集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统一集中受理。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和用地人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审查、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镇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房层数高度、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形态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报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镇政府(管委会)对农户宅基地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严格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规定审批,房屋建筑面积由各镇结合实际另行规定,制定细则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镇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管委会)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农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期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

三、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后,镇政府(管委会)在10内组织镇农村经营管理、规划土地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利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管委会)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部门5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免费使用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或者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但必须符合村庄建筑设计风貌要求

农户建房开工前,应该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过程中,镇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铭牌制度、公示建房基本信息,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农户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农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政府(管委会)申请验收。镇政府(管委会)在接到农户申请后5日内,由镇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镇政府(管委会)应在15内将验收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规划资源局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级组织依法收回,并由镇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四、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请材料,细化优化流程和办事指南,确保审批程序公开、公平、透明。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以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违法农户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镇政府(管委会)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镇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统一的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图形、面积、属性等静态信息和户内人口身份、房屋用途等动态信息于一体的数据库,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全面实时管理,并在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和镇政府(管委会)之间实行信息共通共享。

各镇要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会同村级组织经常性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加强农户建房违建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委作为宅基地管理工作责任部门,组织推进本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强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接和业务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各镇要履行好属地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职责,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加强基层宅基地管理队伍及体系建设。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分配使用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农户建房活动日常管理。

(二)强化工作协同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部门间加强衔接和配合,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镇、村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协调镇级相关部门推进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区级部门联动,形成“条块”工作合力,协同配合,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考核监督

宅基地管理工作将纳入街镇绩效考核,各镇要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区级部门、各镇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六、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12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附件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pdf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pdf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pdf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pdf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pdf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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